• 《灌南县鼓励农村宅基地退出和农民进城入镇居住暂行办法》出台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0-10-15  /  浏览:6770 次  /  

日前,为加快乡村振兴步伐,推进农民住房条件改善,鼓励农村宅基地退出和农民进城入镇居住,我县出台《灌南县鼓励农村宅基地退出和农民进城入镇居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暂定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暂行办法》规定,在我县农村居住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入镇购买商品住房居住,按所购商品住房的面积补助300元/平方米,每户限补助一套且不超过144平方米,最高限补4.32万元;居住在规划撤并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拆除原有住宅后退出宅基地进城入镇购买商品住房的,对退出的宅基地(必须为拥有宅基地证或具备办理宅基证条件)按20000元/宅予以补助。对拆除的住宅按楼房1200元/平方米、平房8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附属按不超过房屋补助总额的15%测算,房屋拆除最高限补15万元。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仍由原农户经营或流转经营。居住在非规划撤并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在符合村庄规划的情况下,其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自愿有偿转让。

《暂行办法》规定了办理流程,明确规划撤并村庄农户拆除房屋和退出宅基地,由农户向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所在镇政府初核确认后,报县住建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所在镇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和复垦工作。房屋拆除和土地复垦经县住建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后,由农户凭验收合格通知单和住建局审核确认的购买商品住房合同到所在镇办理补助手续。非规划撤并村庄和没有拆除房屋退出宅基地的农民进城入镇购买商品住房的,由农户填写进城入镇购买商品住房补助审批表,经村、镇审核公示后,报县住建局审批并办理资金补助手续。非规划撤并村庄农户退出宅基地,由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和村(社区)委员会及受让农户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自愿转让协议书后予以实施。

《暂行办法》同时还公布了规划撤并的223个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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