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 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征求意见稿)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5-07-02  /  浏览:1285 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在物业管理行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项目负责人、秩序维护、工程维修、客服(管家)、保洁、绿化等岗位人员。

第三条连云港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职业操守

第四条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所在企业、岗位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执业,令行禁止。

第五条爱岗敬业。热爱物业管理行业,树立行业自信和行业发展大局观,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专业规范。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操作规程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充分体现自身价值。

第七条诚信服务。秉持服务为本理念,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 文明友善。在物业服务中运用文明礼貌用语,举止端庄,态度亲和,服务热情,善待客户、同事,积极参与社区和谐共治,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应尽义务。

第九条 勤学善思。树立终身学习和专业能力创造价值的理念,养成良好的思考习惯,创新驱动、向上发展。


第三章  行文准则

第十条不利用业主信息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不以辱骂、恐吓、威胁、骚扰、停水、停电等不正当手段催交物业费。

第十二条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向业主吃、拿、卡、要。

第十三条不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业主或所在企业公共财产资源。

第十四条不泄露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离岗离职时,不私藏、销毁与工作相关的物品、资料、数据信息等。

第十六条不参与恶性低价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市场竞标活动。

第十七条不诋毁同行,不误导舆论,不参与非任职企业的同业竞争业务。

第十八条其他经行业协会确认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四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企业内部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督促本企业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第二十条建立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自律管理制度。凡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通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查通报,认定存在违反本准则行为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再教育。其中属于物业项目负责人岗位的,对其已取得的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荣誉向社会公布失效,2年内不得再取证或参评。

情节严重的,或给本市物业管理行业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函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江苏省房地产业协会申请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连云港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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